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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25日 15:44    浏览次数:3003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返回]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企业资质批后监管,根据《提升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行动计划》的部署,决定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现就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参照往年做法,将企业划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类,实行差异化检查,对列为黄色、红色的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其他企业免于核查。具体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列为今年资质核查对象。

 

  1、2013年度资质申请中被主管部门认定有弄虚作假并予以处理的企业;

 

  2、2013年度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

 

  3、2013年度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含监督机构)检查时被责令全面停工2次及以上的企业,或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1次及以上的企业;

 

  4、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2013年度有一个在建项目责任人动态考核记分累计值达到80分及以上的企业;

 

  5、2013年度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工人工资被行政处罚或列为“黑名单”的企业;

 

  6、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2013年统计年报或建筑业产值为零的企业,以及2013年漏报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报表2次及以上的企业;

 

  7、因建造师注册、注销被多次投诉,无法联系、不配合调查处理或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企业;

 

  8、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发生变化发出限期整改而到期未整改到位的企业;

 

  9、2013年未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

 

  被核查企业名单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厅相关处室、单位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厅许可处,汇总后上网公布。

 

  二、主要核查内容

 

  企业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方式

 

  (一)分级组织核查

 

  根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资质核查分别由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主项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由省厅组织核查;主项资质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省厅视情况进行抽查。

 

  (二)被核查企业于2014年10月31日前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数据并点击上报初审部门,同时提交书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自《系统》打印,加盖企业章确认)和有职称技术经济人员、注册建造师的近3个月中的一个月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缴费明细。

 

  (三)初审部门于2014年11月20日前审核企业《系统》数据和书面检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点击通过,在书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并转报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资质核查部门于2014年12月1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结论。

 

  四、核查结果处理

 

  对未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由资质检查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从2015年1月1日起,由省厅统一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动态公布全省未通过资质核查企业名单。逾期不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撤回并注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联系部门: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联 系 人:张玉辉

 

  联系电话:87568510

 

  传 真:87536821

 

  邮 箱:373013705@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