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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领导在《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 2019年01月10日 11:24    浏览次数:2230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返回]

齐心协力、扎实做好《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

——在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暨《招标投标法》

修订启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范恒山

同志们:

今天召开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暨《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认识、增进合力,扎实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修订《招标投标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招标投标法》是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要求,规范经济社会活动特别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重要法律。自1999年《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招标投标制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推动我国招标投标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一是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主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配套法规,以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标准招标文件为支撑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同时还建立了招标投标规则清理长效机制,有效维护了制度的统一。二是监督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政府普遍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一些地方还积极探索建立综合性监管体制。三是招标投标市场不断壮大。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过6000家,从业人员近60万人;组建全国性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完善诚信自律机制,促进市场规范,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效益大幅提高,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看到招标投标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招标投标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反映出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尽完善;同时,经过近20年的发展,招标投标行业也面临着加快转型升级的新要求,需要重新审视《招标投标法》,进一步优化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在当前,修订《招标投标法》意义重要,且具有紧迫性。

第一,修订《招标投标法》,是推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深化招投标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招标投标是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连接供需两端。据估算,我国每年有数10万亿元的招标采购需求。通过制度设计,引导招标人采购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产品和服务,有助于提高供给体系质量。目前,国内一些技术创新产品难以推广应用,首台(套)产品普遍存在中标难问题,企业反应强烈。通过修订《招标投标法》,合理设置规则,使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和服务更加容易中标,有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增强我国经济的质量优势。

第二,修订《招标投标法》,是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民间投资已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创造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80%左右的社会就业。但自2015年四季度以来,民间投资增速明显放缓。2017年前11个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名义增长5.7%,特别是20176月份以来,民间投资增速已经连续5个月放缓。这其中既有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速换挡期,民间投资趋于谨慎的因素,也有门槛和约束依然过多、营商环境有待改善等方面的因素。通过修订《招标投标法》,减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干预,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民营企业自主权,提升民营企业投资创业的信心。

第三,修订《招标投标法》,是顺应“互联网+”趋势,推动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现行《招标投标法》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基本是按照纸质招标投标的模式进行制度架构的,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电子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电子招标采购取得长足的发展,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覆盖全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已经形成,极大地提高了资源配置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据有关国际组织评估,中国电子招标投标技术和模式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通过修订《招标投标法》,围绕电子化招标投标进行制度设计,有助于促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推动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修订《招标投标法》,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实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的迫切需要。当前,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等问题依然屡有发生,这其中既有监管缺位的原因,也有监管理念和方式不适应的问题。通过修订《招标投标法》,在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招标投标各有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有利于遏制和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突出问题,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有鉴于此,近年来,特别是201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修订《招标投标法》多次做出部署。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均明确要求要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修订《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要求抓紧启动《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我们要切实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招标投标法》应重点把握的几项原则

《招标投标法》涉及的领域和行业广泛、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条较长,要做好修法工作,必须明确思路,创新理念,把握方向。具体来说,应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年《招标投标法》起草制定时,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招标投标市场发育也不健全,因此按照“能招必招、凡招必管、凡管必严”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适应了当时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和市场错位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此次修订《招标投标法》必须要把握好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明确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责及边界,无论政府部门,还是市场主体,都要实现责权利相匹配。对应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并明确相应的责任,防止政府越位干涉;对属于政府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通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管住管好。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要紧紧抓住当前招标投标领域最紧迫、市场主体最关注问题,有针对性予以解决,确保务实管用。例如,要优化招标流程,体现效率和公平,在强调招标投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使招标投标的过程更加高效,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不断缩小的同时,引导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自愿选择招标投标这种采购方式;要保障招标人自主权,合理界定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边界,在赋予招标人自主权的同时,强化相应责任约束;要严格评标专家管理,落实评标专家的责任,使其更加专业、规范、客观地进行评标;要防范恶意低价中标,更加科学地设置评标方法并严格其适用情形,避免出现“低价低质”问题。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该坚持的还是要继续坚持,修订不是重起炉灶,不是另搞一套,推倒重来不符合实际需要,也会给市场造成混乱。

第三,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近年来,以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WTO政府采购协定、世界银行采购规则、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等为代表的国际招标采购规则刚刚经过了新一轮修订,在改革方向上呈现出高度趋同。在采购理念上,更加注重公共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引领作用;在采购链条上,不再局限于招标采购环节本身,向前延伸到需求管理,向后延伸到合同管理;在采购手段上,加快推进电子化和标准化招标采购,提高采购规范性和效率。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大背景下,修法要及时把握国际招标采购规则发展最新动态,保持制度的开放性。同时,中国仍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国情不同,修法必须要牢牢立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市场发展阶段、现行法律框架以及监管实际,有针对性吸收借鉴国际经验,避免简单照搬照抄。

三、高标准、高质量做好《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

修订《招标投标法》,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有迫切需要,既要加快工作进程,更要保障工作质量。在修订范围上,这次修法是全面修订,不是简单修修补补,要尽量做到一次性修到位,使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在工作目标上,争取2018年形成修订草案尽快上报国务院。在这里,我再强调几点。

第一,要加强团结协作,增进工作合力。修法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希望各部门各展所长、各尽其责,一方面,梳理汇集本领域、本行业实施《招标投标法》的情况、问题和建议,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提出相应修订方案。另一方面,对修法中的难点和焦点问题,共同研究、共商对策;对有关重点事项共同发声,确保对外口径统一。在修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修法工作的指导协调,最大限度凝聚共识。

第二,要深入调查研究,保证立法质量。可以说,调查越深入,情况越明晰,立法质量越有保障。除深入市场、行业实地调研外,要特别注重三点:一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依托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情况、存在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重点内容等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为修订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撑。二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借助有关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力量,广泛征集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并做好舆论引导。在此过程中,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要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行业诉求。三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规定,并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加强制度衔接,增强规则统一。

第三,要统筹工作安排,加快工作节奏。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要会同委内有关司局做好基础性工作,按照今年内尽快上报国务院的目标倒排时间表,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要从大局出发,不能囿于枝节问题影响整个工作进度,也不能让个别问题上的意见分歧阻滞修法进程。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对修法工作的指导,在前期就能够提前介入,待修订草案上报审议后,加快审查进程,推动尽快出台。

总之,《招标投标法》修订是招标投标领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系到公平处置各类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各部门密切配合,携手努力,扎实做好这项工作,使招标投标制度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